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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保险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六个机制

发布时间:2018-08-01 16:57:00 来源: 作者:hybxxh

河源市保险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六个机制”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对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保险行业企业的经营行为,遵守保险行业职业道德,建立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的保险行业市场竞争秩序,确保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河源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自律机制。

第二条 本行业机制坚持协会内部约定,提倡会员自律、强化自律保障和实施奖惩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制实施后,所有会员企业都应自觉遵守,保障机制的有效运行。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险行业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行业机制。

第四条 本行业机制由河源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行业机制经河源市保险行业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河源市保险行业协会规范运作机制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协会和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管理运作的正常秩序,促进河源市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河源市保险行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河源市保险行业协会由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组成。

第三条 协会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运作,维护河源保险行业的声誉。

第四条 本协会经政府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举办各种展览和展销,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等为企业服务;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企业合法权利,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贯彻实行民主选举制度,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由会员大会产生。

第六条  本会选举选用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第七条  本会实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授权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相关事项。

第八条 本会实行会议制度:

(一)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二)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三)协会内部在职员工会议按工作需要安排。

第九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协会公章和相关印章由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协会税务登记证由秘书处负责办理和保管。

第十二条 协会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由秘书处负责。

第十三条 协会在职人员需考勤且有特殊情况请假要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之间应紧密团结,密切合作,互通情况。协会的活动要充分发扬民主,准备充分,分工明确,保证效果。


河源市保险行业协会诚信执业机制

第一条  为倡导河源市保险行业协会的诚信发展,促进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我市保险行业诚信守法执业体系建设,实现依法经营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营造诚实守信的环境氛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所有在职员工和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的建立和注销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条  有关保险行业需恪守以下运作行为:

(一)在协会开展的活动中依法守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依法签订合同,认真守信履行合同,没有出现违约和劳动用工纠纷;

(三)在职人员不得出卖职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不得私自为其他单位承揽的项目签字和盖章;

(四)协会的发展和运作过程中实行公平、公正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执行行业自律公约、维护行业秩序,不得进行索取收受贿赂等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五)不得违反税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纳税。

第五条 河源市保险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本办法实施的监督与检查。会员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或接受本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及监督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做对其经营业绩、服务质量、市场行为、奖惩情况进行相应登记。

第七条  加快建设具有良好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具备较强理论和实践能力的在职员工队伍。

第八条  宣传和表彰诚实守信员工,营造“以讲诚信为荣,不讲诚信为耻”的协会舆论氛围。

第九条  协会对不诚信的员工或会员利用诚信提示、警示等方式实行诚信惩戒。

第十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河源市保险行业协会信息公开机制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准确、真实、完整、及时、公开、公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河源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会开展的工作及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未得知的消息,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年度工作报告。

(二)年度财务报告。

(三)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四)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五)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六)本会接受国家捐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七)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载体是本会的文件、刊物。社团登记机关指定公开的载体的信息,按要求披露。

第五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六条 协会内部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协会秘书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及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七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通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公开,须报请政府业务相关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曾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本会对外公开文件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公布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公布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河源市保险行业协会公平竞争机制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障工作人员和会员的权利平等、激发他们的积极进取以及促进本协会公平竞争的良性发展,依据《河源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所有工作人员及会员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条  本协会任何人员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应为自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任何会员享有平等管理会内事务、决定会内重大事项、参与会内活动的权利,不允许任何会员在会内享有特权,通过协会获得竞争优势。

第五条  任何本协会会员符合以下条件的皆可有资格参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保险行业社团工作,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本行业协会的秘书长采用聘用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七条 协会领导应加强依法行政意识,确保各项活动的开展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必须牢固树立脚踏实地、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力戒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第八条  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提高协会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加强协会守法经营观念。

第九条  本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均由会员大会选举而出,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贿赂、威胁、勒索等不正当方式达到目的。

第十一条 配合政府重点打击官商勾结、行贿受贿、违规操作、坑蒙拐骗等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加快市场诚信建设,严肃惩处危害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法分子。

第十二条 本协会以及工作人员的权益受侵害时应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其公平竞争权利,禁止采取损害他人权益的非法手段报复。

第十三条 本协会接受国家和社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

河源市保险行业协会奖励惩戒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协会正常生产、经营、治理秩序,保障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协会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1、在完成协会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3、对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保护协会财物,使协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在协会、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

6、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全年出满勤的;

9、为协会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  奖励种类。

协会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1、精神奖励。

(1)记大功;

(2)记小功;

(3)嘉奖(奖状、奖品);

(4)授予荣誉称号。

2、物质奖励。

(1)一次性奖金;

(2)加薪;

(3)晋级;

(4)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

第五条  奖励规则。

1、记大功对象。

(1)对协会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2)对协会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对危害协会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4)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5)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记小功对象。

(1)对协会有较大贡献者;

(2)对协会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

(3)对危害协会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4)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5)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6)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3、嘉奖对象。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协会者;

(2)领导有方、勤工作且有相当成效者;

(3)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协会业楷模;

(5)主动积极为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条  其他奖励规定。

l、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2、公司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称号;

3、公司可设员工奖,设定奖励额度,每年颁发给工作优异者,起到类似诺贝尔奖的效应;

4、公司可通过奖励汽车、住房、培训、旅游等实物形式嘉奖勉励先进员工。

第七条 奖励程序。

1、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及时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

2、部门主管审核决定,签署意见;

3、办公室会议商讨后经秘书长签字后生效;

4、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协会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6、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 处罚

第八条  处罚种类。协会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1、精神处罚。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记小过;

(4)记大过。

2、物质处罚。

(1) 一次性罚金;

(2)降级、撤职(减薪);

(3)留用察看;

(4)辞退。

第九条  过失分类。

(一)甲类过失

1、记大过后仍再犯;

2、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3、盗窃财物,挪用公款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触犯协会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协会权益;

5、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6、多次欺诈、谩骂、威胁领导;

7、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协会名义招摇撞骗;

8、有重大泄密行为。

(二)乙类过失

1、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2、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3、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领导;

4、领导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5、泄露协会机密;

6、品行不正,有损协会名誉;

7、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协会事件,任其发生;

8、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

9、在协会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三)丙类过失

1、因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

3、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4、服务态度恶劣,与客人争吵,影响协会声誉;

5、在协会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6、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7、造谣生事。

第十条  处罚规定

1、以功抵过。员工违纪受罚后,若获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相抵后,该奖励不现享受待遇,也不再进行累计。

2、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门处理,作无薪停职处理。

3、对非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的处罚,比照正式员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资。

4、处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

第十一条 处罚程序

1、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2、各类处罚的过程。

(1)口头警告,由当事人的主管签字后生效,可报秘书处备案;

(2)书面警告及以上处罚,部门主管签字生效;

(3)对革职辞退须听取工会意见。

3、申诉。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处理结论。

4、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予公告。

5、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河源市保险行业协会自律保障机制

第一章 协会自律管理

第一条  为促进保险行业的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维护协会秩序,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更好地发挥行业组织规范行为的作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组织会员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及有关法。

第三条  根据协会章程、本办法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制订有关行业自律的导则、指导意见等。

第四条 向对我市保险行业改革和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法规等提供意见和建议,反映会员单位要求,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

第五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侵害会员权益或涉及会员利害关系的重大事项,即使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会员的正当权益受损。

第六条 开展行业协会统计,收集资料和数据,建立行业数据库,每年按单位经营情况排序,并发布排序情况及相关行业信息。

第七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协调会员之间的纠纷。

第八条 对会员的违规行为,由理事会根据协会章程有关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置,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处置。

第二章 会员自律管理

第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河源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和保险行业规则。

第十条  贯彻执行会员所在行业协会相关的方针、政策、法规。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风险控制机制和内控管理系统。

(一)明确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和秘书处的职责,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

(二)建立风险控制系统:

1、制定和实施识别、计量、检测和管理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保证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2、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操守和诚信意识,从而创造全体员工都充分了解且能履行其职责的环境。

3、建立涵盖全方位的风险管理系统;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制度和程序;对潜在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明确划分各岗位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分离、横向纵向相互协调制约的机制。

(三)建立风险预测系统,对资金的运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保险行业协会应严格坚持诚信原则,自觉维护本行业和本单位声誉。

第十三条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政策水平和职业水平,促进职工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十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保险行业实际情况,开展对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培训。

第十五条  培养本行业的先进典型,积极表彰本协会的优秀职工,推动协会自律工作的开展。

第十六条  按有关规定向协会报送本单位的有关会计、统计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会员应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管理,按协会章程规定承担相应义务,支持协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协会根据行业自律管理需要进行相关调查、取证,会员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无故阻扰。

第十九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在经营中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夺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他人,不得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其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加强从业人员自律教育,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做到:

(一)模范遵守国家在保险行业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三)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

(四)树立团体精神,团结同事,热情服务;

(五)自觉维护本协会和本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六)自觉保守保险行业协会和行业机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违反本协会自律保障机制应按协会奖励惩戒方法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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